司法院院解字第399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第三人就没收汉奸财产主张权利所提起之诉讼,并非强制执行法第十五条所谓异议之诉,没收汉奸财产之裁判由高等法院检察官执行者,提起此项诉讼亦应向地方法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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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第三人就没收汉奸财产主张权利所提起之诉讼,并非强制执行法第十五条所谓异议之诉,没收汉奸财产之裁判由高等法院检察官执行者,提起此项诉讼亦应向地方法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