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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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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2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5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三人就没收汉奸财产主张权利所提起之诉讼,并非强制执行法第十五条所谓异议之诉,没收汉奸财产之裁判由高等法院检察官执行者,提起此项诉讼亦应向地方法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