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赃私处罚有案者,虽经赦免,仍不得应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当选为乡镇自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