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贓私處罰有案者,雖經赦免,仍不得應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及當選為鄉鎮自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