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对于第二审检察官依该条项提起上诉之起算期间,既于同条例第二十条外另行规定,则其上诉期间即应自该条项所定之接受卷宗后起算,与依第十八条第四项及第十九条规定提起上诉之起算期间不尽相同,来函所述第二审检察官因告诉人申诉不服提起上诉之例,其上诉期间应自该检察官第二次接受卷宗后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