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刊登关于指摘法院裁判之启事,其情形如尚不足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罪,而又不合于律师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者,不应移付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