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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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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刊登關於指摘法院裁判之啟事,其情形如尚不足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罪,而又不合於律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不應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