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刊登關於指摘法院裁判之啟事,其情形如尚不足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罪,而又不合於律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不應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