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伪产业之接收,并非原始取得敌伪产业之负债,应就各该资产总值范围以内分别清偿,其欠日伪之负债应偿还中央政府,此在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第四项第四款设有明文规定,自应依照办理,清偿此债务究应如何增加给付,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