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等组设公司所营业务既与他人呈准登记给照之公司同类,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之名称,纵令所用名称其沿用之旧商号,仍非同条之所许,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非经令其改正合法,不应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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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等组设公司所营业务既与他人呈准登记给照之公司同类,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之名称,纵令所用名称其沿用之旧商号,仍非同条之所许,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非经令其改正合法,不应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