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40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7号解释》
院解字第4058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于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冒名代管汉奸乙之财产继续至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者,不能适用罪犯赦免减刑令予以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