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3 頁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 ( 35.01.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即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列之資格,其學歷如何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