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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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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3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 35.01.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即具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所列之资格,其学历如何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