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3 頁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 ( 35.01.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即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列之資格,其學歷如何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