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即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列之資格,其學歷如何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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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即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列之資格,其學歷如何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