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犯保外服役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于监犯之保外服役,既仅规定由监狱长官呈报该管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准,自无从解为尚应通知执行法院之首席检察官,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谓该管司法机关系指受理保人或人民告发之司法机关,不以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限,有同条第一、第三两款情形时,亦得由保人或其他关系人直接或经由原执行之监狱向原核准保外之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报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