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程序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程序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中华民国 39 年 10 月 20 日 制定24条
中华民国 39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总统令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6 年 1 月 26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56 年 2 月 4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5 月 12 日 修正前[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程序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37条
中华民国 61 年 5 月 26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88 年 5 月 11 日 废止37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总统令公布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