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团体庆祝孔子诞辰及教师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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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团体庆祝孔子诞辰及教师节办法
民国41年9月2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废止命令
1952年9月2日

  1.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九月二日教育部(41)台普字第 7822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6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86)台参字第 86001004 号令发布废止

第 1 条

孔子诞辰及教师节 (九月二十八日)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及教育团体应举行庆祝会,以树立尊师重道风气。

第 2 条

庆祝会办法规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团体联合举行庆祝会或与各界庆祝大会合并举行,全体人员均应参加,中等以上学校教职员学生分别推派代表参加。各级学校在校内举行庆祝会,全体员生一律参加。
二、普通县市城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团体及学校应联合举行庆祝会或与各界庆祝大会合并举行,全体人员及国民学校高级以上学生均应参加。
三、设在乡镇之学校分别在校内举行庆祝会,全体员生均应参加。

第 3 条

举行庆祝会时应讲演孔子言行,尊师意义,阐扬固有道德,并揭发共匪在大陆摧残伦理及文化之暴行。

第 4 条

举行庆祝会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于成绩优良或年资悠久教师应予褒奖。

第 5 条

各级学校为庆祝教师节得举行左列事项:
一、恳亲会。
二、教师联欢会。
三、师生同乐会。

第 6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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