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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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
民國41年9月2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教育部廢止命令
1952年9月2日

  1.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九月二日教育部(41)台普字第 78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01004 號令發布廢止

第 1 條

孔子誕辰及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教育團體應舉行慶祝會,以樹立尊師重道風氣。

第 2 條

慶祝會辦法規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併舉行,全體人員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學生分別推派代表參加。各級學校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一律參加。
二、普通縣市城區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及學校應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併舉行,全體人員及國民學校高級以上學生均應參加。
三、設在鄉鎮之學校分別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均應參加。

第 3 條

舉行慶祝會時應講演孔子言行,尊師意義,闡揚固有道德,並揭發共匪在大陸摧殘倫理及文化之暴行。

第 4 條

舉行慶祝會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成績優良或年資悠久教師應予褒獎。

第 5 條

各級學校為慶祝教師節得舉行左列事項:
一、懇親會。
二、教師聯歡會。
三、師生同樂會。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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