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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华强与傅先珺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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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4263号

2020年1月12日

原告:向华强,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香港居民,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集团主席,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傅先珺,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向华强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被告傅先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华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新,被告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被告傅先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删除被告傅先珺在头条号“珈蓝无悔彡”(https://www.toutiao.com/c/user/102524214334/#mid=1632309865771011)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涉案侵权文章(文章链接为https://www.toutiao.com/i6686279888531358212),并对被告傅先珺的涉案头条号进行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2.判令被告傅先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头条号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OcmX9.O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傅先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 000元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5 000元;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字节跳动公司对被告傅先珺的涉案头条号进行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傅先珺在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备案域名:toutiao. com)中注册有头条号“珈蓝无悔彡” (以下简称涉案账号),并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了标题为《黑老大向华强有多风流?一线女星都为之…》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被告傅先珺在该文章中宣称“娱乐圈里总有一些人是惹不起的,黑老大向华强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兴趣就是捧红女星,如李嘉欣、容祖儿、梅艳芳、张柏芝、张敏、刘嘉玲等等。”“上方听到的女星都是被向华强玩过的,做人做到这地步也该知足了!传蓝洁瑛就是被其侵犯,导致星途暗淡,自己昨天浑浑噩噩。”“《大话西游》中春十三娘就是蓝洁瑛,和朱茵等人本应星途光明,但蓝洁瑛从90年代后期,一直精神不太好,早前曾控诉被香港大哥级人物强行那啥,被玩到疯癫!”“在那时香港大哥级的人物不少,成龙、任达华以及向华强等人,都有可能,只不过向华强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风流事迹被人津津乐道”,同时附有原告肖像图片,并在其肖像图片上印有“怪我咯?”等文字内容。被告傅先珺在未经求证的情形下,人为恶意将原告工作性质表述为他最大兴趣就是捧红女星,并称原告性侵蓝洁瑛,蓄意诽谤原告并企图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原告“性侵”。而原告是否“性侵”,是明显可受社会主流价值观非难的情事,故涉案文章一经发布,便引起广大网友的围观,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己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另查发现,被告字节跳动公司是为被告傅先珺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告傅先珺的涉案头条号具有管理权限与职责。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傅先珺辩称,涉案文章系当时是随便转发的,也记不清楚出处,转发后不超过 24 小时被告就主动自行删除了,被告未因此行为获得任何利益,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账号进行禁言、关闭账号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亦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情况下,除采取措施避免涉案内容影响扩大以外,还需要对发布账号进一步采取禁言、封号措施的义务;2.被告运营的今日头条系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 涉案文章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3. 被告对 “今日头条” 产品的经营管理中,已经进行了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 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责任;4.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在相关立法和司法中均受“通知一删除”规则保护,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本案也不存在延迟采取措施导致扩大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己尽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应受通知删除规则保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相关主体情况的事实

向华强为香港居民、中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字节跳动公司为“今日头条”网(域名为toutiao.com)的运营主体,头条号为该网站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平台。

傅先珺是头条号“珈蓝无悔彡”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9年5月2日12时20分50秒,傅先珺通过涉案账号发布涉案文章《黑老大向华强有多风流?一线女星都为之…》。2019年5月3日6时10分56秒,傅先珺自行对涉案文章进行删除处理。涉案文章删除前阅读量为622,转发量为1,评论量为0。向华强主张涉案文章涉嫌诽谤内容如下(其中划线部分是向华强注重强调构成侵权的内容):

1、“娱乐圈里总有一些人是惹不起的,黑老大向华强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兴趣就是捧红女星,如李嘉欣、容祖儿、梅艳芳、张柏芝、张敏、刘嘉玲等等。”

2、“上方听到的女星都是被向华强玩过的,做人做到这地步也该知足了!传蓝洁瑛就是被其侵犯,导致星途暗淡,自己昨天浑浑噩噩。”

3、“《大话西游》中春十三娘就是蓝洁瑛,和朱茵等人被应星途光明,但蓝洁瑛从90年代后期,一直精神不太好,早前曾控诉被香港大哥级人物强行那啥,被玩到疯癫!”(该处配有蓝洁瑛采访时视频截图内容,被问“你说XXX强奸你是真的)

4、“在那时香港大哥级的人物不少,成龙、任达华以及向华强等人,都有可能,只不过使向华强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风流事迹被人津津乐道”,(该处配有蓝洁瑛采访时视频截图内容,回答“我骗你干吗?”)。

5、文末附有原告肖像图片,并在其肖像图片上配有“怪我咯?”等文字内容。

三、有关向华强合理支出的事实

向华强在本案中主张傅先珺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 000元,律师费65 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及向华强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视频及截图、用户信息披露材料、委托协议及发票、头条号发布文章截图、公证书、头条号后台查询记录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向华强提供的取证材料显示,傅先珺在其头条号“珈蓝无悔彡”发布涉案文章,文章标题含有“黑老大向华强”,正文内容载有:“黑老大向华强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兴趣就是捧红女星”、“上方听到的女星都是被向华强玩过的,做人做到这地步也该知足了!传蓝洁瑛就是被其侵犯,导致星途暗淡;早前曾控诉被香港大哥级人物强行那啥,被玩到疯癫!”;“在那时香港大哥级的人物不少,成龙、任达华以及向华强等人,都有可能,只不过使向华强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风流事迹被人津津乐道”。上述内容从标题到内容都指向向华强,且称向华强涉黑及与某些香港女星存在不当关系,对向华强遵纪守法及个人品行方面作出负面认定。上述内容无相关司法部门的调查及法律文书为依据,未经查证属实,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降低了向华强的社会综合评价,对其名誉产生负面影响,超出正常讨论的范畴和相对方当事人应当容忍的限度,侵害了向华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鉴于庭审中向华强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字节跳动公司删除涉案文章的诉求,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关于向华强要求傅先珺赔礼道歉一项,傅先珺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向华强名誉权,现向华强要求被告傅先珺公开赔礼道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具体赔礼道歉方式,由本院根据侵权内容、侵权方式等予以酌定。关于向华强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向华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将综合考虑傅先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时间、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向华强主张律师费用一项,向华强为维权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范畴,但考虑到本案为常规名誉权案件,事实相对简单,专业性、复杂程度均不高,本院综合其必要性、合理性及相关票据,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经营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文章的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无证据证明向华强曾通知字节跳动公司删除涉案文章,故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关于向华强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对傅先珺的涉案头条号进行禁言或关闭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承担与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涉案头条号对外发布的众多文章中仅涉案文章部分内容涉及对向华强进行诽谤,所占体量相对较小,且在发布后不足二十四小时即由傅先珺自行删除,故向华强的该项诉讼请求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合理限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先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头条号的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向华强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傅先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头条号及官网(网址为www.bjinternetcourt.gov.cn)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

二、被告傅先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华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被告傅先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华强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向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傅先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向华强负担876元(已交纳),由被告傅先珺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晟
人 民 陪 审 员   宋宝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会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姚尚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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