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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華強與傅先珺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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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491民初24263號

2020年1月12日

原告:向華強,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香港居民,中國星集團有限公司集團主席,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立偉,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育新,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甲48號2號樓10A室。

法定代表人:張利東,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傅先珺,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鄆城縣。

原告向華強與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被告傅先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華強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楊育新,被告字節跳動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柳玉清、被告傅先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華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字節跳動公司立即刪除被告傅先珺在頭條號「珈藍無悔彡」(https://www.toutiao.com/c/user/102524214334/#mid=1632309865771011)上發布的針對原告的涉案侵權文章(文章鏈接為https://www.toutiao.com/i6686279888531358212),並對被告傅先珺的涉案頭條號進行禁言、關閉賬號等措施;2.判令被告傅先珺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涉案頭條號中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網絡中致歉持續時間不少於90日,報紙上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OcmX9.O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傅先珺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 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 000元及原告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65 000元;4.判令二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庭審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被告字節跳動公司對被告傅先珺的涉案頭條號進行禁言、關閉賬號等措施。

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日,原告發現被告傅先珺在被告字節跳動公司運營的網站「今日頭條」(備案域名:toutiao. com)中註冊有頭條號「珈藍無悔彡」 (以下簡稱涉案賬號),並在涉案賬號中發布了標題為《黑老大向華強有多風流?一線女星都為之…》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被告傅先珺在該文章中宣稱「娛樂圈裡總有一些人是惹不起的,黑老大向華強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興趣就是捧紅女星,如李嘉欣、容祖兒、梅艷芳、張栢芝、張敏、劉嘉玲等等。」「上方聽到的女星都是被向華強玩過的,做人做到這地步也該知足了!傳藍潔瑛就是被其侵犯,導致星途暗淡,自己昨天渾渾噩噩。」「《大話西遊》中春十三娘就是藍潔瑛,和朱茵等人本應星途光明,但藍潔瑛從90年代後期,一直精神不太好,早前曾控訴被香港大哥級人物強行那啥,被玩到瘋癲!」「在那時香港大哥級的人物不少,成龍、任達華以及向華強等人,都有可能,只不過向華強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風流事跡被人津津樂道」,同時附有原告肖像圖片,並在其肖像圖片上印有「怪我咯?」等文字內容。被告傅先珺在未經求證的情形下,人為惡意將原告工作性質表述為他最大興趣就是捧紅女星,並稱原告性侵藍潔瑛,蓄意誹謗原告並企圖誤導社會公眾認為原告「性侵」。而原告是否「性侵」,是明顯可受社會主流價值觀非難的情事,故涉案文章一經發布,便引起廣大網友的圍觀,嚴重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己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另查發現,被告字節跳動公司是為被告傅先珺提供信息發布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告傅先珺的涉案頭條號具有管理權限與職責。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須依法向原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傅先珺辯稱,涉案文章系當時是隨便轉發的,也記不清楚出處,轉發後不超過 24 小時被告就主動自行刪除了,被告未因此行為獲得任何利益,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字節跳動公司辯稱,1.原告要求被告對涉案賬號進行禁言、關閉賬號措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律亦未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本案情況下,除採取措施避免涉案內容影響擴大以外,還需要對發布賬號進一步採取禁言、封號措施的義務;2.被告運營的今日頭條係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平台, 涉案文章由第三方用戶上傳發布;3. 被告對 「今日頭條」 產品的經營管理中,已經進行了事前提示並設置了暢通的投訴通道, 履行了法定的注意義務和責任;4.被告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提供者,在相關立法和司法中均受「通知一刪除」規則保護,原告在起訴前未向被告發出侵權通知,本案也不存在延遲採取措施導致擴大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綜上, 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 己盡合理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不存在過錯,應受通知刪除規則保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相關主體情況的事實

向華強為香港居民、中國星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字節跳動公司為「今日頭條」網(域名為toutiao.com)的運營主體,頭條號為該網站運營的自媒體賬號平台。

傅先珺是頭條號「珈藍無悔彡」的註冊人和實際使用人。

二、被控侵權行為的相關事實

2019年5月2日12時20分50秒,傅先珺通過涉案賬號發布涉案文章《黑老大向華強有多風流?一線女星都為之…》。2019年5月3日6時10分56秒,傅先珺自行對涉案文章進行刪除處理。涉案文章刪除前閱讀量為622,轉發量為1,評論量為0。向華強主張涉案文章涉嫌誹謗內容如下(其中劃線部分是向華強注重強調構成侵權的內容):

1、「娛樂圈裡總有一些人是惹不起的,黑老大向華強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興趣就是捧紅女星,如李嘉欣、容祖兒、梅艷芳、張栢芝、張敏、劉嘉玲等等。」

2、「上方聽到的女星都是被向華強玩過的,做人做到這地步也該知足了!傳藍潔瑛就是被其侵犯,導致星途暗淡,自己昨天渾渾噩噩。」

3、「《大話西遊》中春十三娘就是藍潔瑛,和朱茵等人被應星途光明,但藍潔瑛從90年代後期,一直精神不太好,早前曾控訴被香港大哥級人物強行那啥,被玩到瘋癲!」(該處配有藍潔瑛採訪時視頻截圖內容,被問「你說XXX強姦你是真的)

4、「在那時香港大哥級的人物不少,成龍、任達華以及向華強等人,都有可能,只不過使向華強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風流事跡被人津津樂道」,(該處配有藍潔瑛採訪時視頻截圖內容,回答「我騙你幹嗎?」)。

5、文末附有原告肖像圖片,並在其肖像圖片上配有「怪我咯?」等文字內容。

三、有關向華強合理支出的事實

向華強在本案中主張傅先珺賠償經濟損失100 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 000元,律師費65 000元,並提交了律師費發票及向華強與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協議予以佐證。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供的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取證視頻及截圖、用戶信息披露材料、委託協議及發票、頭條號發布文章截圖、公證書、頭條號後台查詢記錄截圖、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名譽係指對特定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向華強提供的取證材料顯示,傅先珺在其頭條號「珈藍無悔彡」發布涉案文章,文章標題含有「黑老大向華強」,正文內容載有:「黑老大向華強就是其中熟知的一位,他最大興趣就是捧紅女星」、「上方聽到的女星都是被向華強玩過的,做人做到這地步也該知足了!傳藍潔瑛就是被其侵犯,導致星途暗淡;早前曾控訴被香港大哥級人物強行那啥,被玩到瘋癲!」;「在那時香港大哥級的人物不少,成龍、任達華以及向華強等人,都有可能,只不過使向華強嫌疑最大,在香港,不少風流事跡被人津津樂道」。上述內容從標題到內容都指向向華強,且稱向華強涉黑及與某些香港女星存在不當關係,對向華強遵紀守法及個人品行方面作出負面認定。上述內容無相關司法部門的調查及法律文書為依據,未經查證屬實,在網絡上公開傳播,降低了向華強的社會綜合評價,對其名譽產生負面影響,超出正常討論的範疇和相對方當事人應當容忍的限度,侵害了向華強的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鑑於庭審中向華強當庭撤回要求被告字節跳動公司刪除涉案文章的訴求,故本院對該項訴求不再予以評述。關於向華強要求傅先珺賠禮道歉一項,傅先珺的行為已侵犯原告向華強名譽權,現向華強要求被告傅先珺公開賠禮道歉,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具體賠禮道歉方式,由本院根據侵權內容、侵權方式等予以酌定。關於向華強主張的經濟損失,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向華強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本院將綜合考慮傅先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及時間、傳播範圍、損害後果等因素予以確定。關於向華強主張律師費用一項,向華強為維權而聘請律師的費用屬於合理支出範疇,但考慮到本案為常規名譽權案件,事實相對簡單,專業性、複雜程度均不高,本院綜合其必要性、合理性及相關票據,依法予以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字節跳動公司作為今日頭條平台的經營者,屬於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現無證據證明字節跳動公司明知或應知涉案文章的存在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亦無證據證明向華強曾通知字節跳動公司刪除涉案文章,故應認定字節跳動公司不存在主觀過錯。關於向華強主張字節跳動公司對傅先珺的涉案頭條號進行禁言或關閉處理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承擔與侵權性質、侵權後果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涉案頭條號對外發布的眾多文章中僅涉案文章部分內容涉及對向華強進行誹謗,所占體量相對較小,且在發布後不足二十四小時即由傅先珺自行刪除,故向華強的該項訴訟請求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合理限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傅先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涉案頭條號的首頁置頂位置連續三日公開發布聲明,向原告向華強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核准,如被告傅先珺拒不履行該義務,本院將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頭條號及官網(網址為www.bjinternetcourt.gov.cn)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

二、被告傅先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向華強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三、被告傅先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向華強律師費2000元;

四、駁回原告向華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傅先珺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6元,由原告向華強負擔876元(已交納),由被告傅先珺負擔1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 晟
人 民 陪 審 員   宋寶生
人 民 陪 審 員   王會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劉承祖
書  記  員   姚尚汝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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