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县知事公署奉执政府秘书厅电谕各省区军民长官剀切劝导各界静候解决沪变等情致苏州总商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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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公函
十四年 吴字第 号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6月30日
1925年6月30日

  迳者启,

  案于本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苏州交涉使训令,内开:

  “本年六月二十三日奉宣抚使、省长会令,开:准执政府秘书厅删电,奉执政谕:

  ‘此次沪变发生,政府叠经严重交涉,不久当可解决。惟国势积弱,全赖朝野上下一心应付,方可贯彻初衷。日来沪廨所拘人民,业经交涉,全数解放,各国公论亦多助我,自宜乘此时机,迅图正当解决,第进行要旨,必须认清题目。此次肇祸,系由于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所用之英捕,违律开枪,死伤多命,故交涉虽应向主管之使团提出,而其责任终由英人负之,自不宜牵涉他国,令人诋我为盲从排外,转以坚各国之联合,致我失所援助。至各国强半畏赤化如蛇蝎忌我者,即以此中之我国民一切言动,尤不宜逾越常轨,致滋口实而失依凭。又当此交涉渐臻顺利之时,各地方万不可再生枝节,致碍进行。口岸辐辏之区,内地僻远之域,尤易发生事端。各省区军民长官,务必善体此意,妥速密诫所属地方文武,预行善为处置,并剀切劝导各界人民,共明斯旨。仍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为至要。等因。特此奉开,等因。准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该交涉员即便遵照办理,随时具报,此令。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行令仰该知事即便遵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此令”。等因。

  奉此,除分别呈报函达,合行暨布告周知外,相应函达贵会查照,并希转知工商各界安生业,静候解决,是为至荷。

  此致苏州总商会。

民国十四年六月卅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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