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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奉执政府秘书厅电谕为妥筹防范假托沪变借端扰乱等情致苏州总商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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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公函
十四年 吴字第 号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7月14日
1925年7月14日

  迳启者,

  案奉苏常道尹公署训令,内开:

  “本年七月四日奉省长冬代电开:顷奉执政俭电开:沪变猝起,各省人民奔走号呼,为政府之后援,期外交之胜利,良以爱群爱国,具有同情,举动不越范围,自不容加以抑制。乃闻有假托名义,阴肆煽惑,实行其破坏主义,于国家前途殊属危险。该军民长官有维持国家保卫治安之责,务应妥筹防范。如有借端扰乱潜图不轨者,著即严缉究办,以杜乱源,是为至要,等因。除分电外,仰即分别咨行,一体遵照办理,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行令仰该知事即便遵照办理,此令。”等因。

  奉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贵会,查照办理。

  此致苏州总商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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