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云
《吾妻镜》外题年谱并卷之次第等事,自治承四年庚子至文永三年丙寅八十七年。〈以干支考之。〉内阙分十三个年也,残七十四年之记录四十七帖〈是以二三ヶ年乃至四五ヶ年为一帖,本相交故也。〉因兹外题事,虽非次第相续,为辄函之出纳以下座右之用所,先假自第一至四十七,如一部顺次注付〈假令有第一、第二无第三者,以第四用第三。〉者也,向后阙分随感得,可改外题书様条,不可为差苦劳者乎?
弘诠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