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云
《吾妻鏡》外題年譜并卷之次第等事,自治承四年庚子至文永三年丙寅八十七年。〈以干支考之。〉内闕分十三箇年也,殘七十四年之記錄四十七帖〈是以二三ヶ年乃至四五ヶ年爲一帖,本相交故也。〉因兹外題事,雖非次第相續,爲輒函之出納以下座右之用所,先假自第一至四十七,如一部順次註付〈假令有第一、第二無第三者,以第四用第三。〉者也,向後闕分隨感得,可改外題書様條,不可爲差苦勞者乎?
弘詮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