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告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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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告捷电 作者:蒋中正 1926年11月6日 |
——中华民国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于南昌郊外阳灵观——
广州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张主席、谭主席、军事委员会钧鉴:我军冬日对于南浔路开始攻击以来,即日第七军攻克德安,第四军及贺师,占领马回岭,随以第七军南下,与中央军夹攻涂家埠,第四军及贺师北进,攻击九江,江日,三军占领蛟桥,六军在芦坑铁道与敌人激战,旋令总预备队由右翼增加,于支辰始将敌击溃,沿铁道追击,午后三时,占领乐化车站,向涂家埠追击前进。微辰我贺师占领九江,除周凤歧退走湖口外,馀均缴械,俘获甚多。同时,我六、七两军,亦占领涂家埠,敌退吴城,辎重完全委弃,已派队跟踪追击。现时南浔铁路,除牛行附近尚为敌利用坚固工事,与我第三军相持激战外,馀均为我占领。南昌城内之敌人,已处于孤立无援之势,三日内,赣局当可奠定也。谨先电闻。蒋中正呈,鱼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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