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国士绅及教育界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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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国士绅及教育界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1939年1月19日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一月十九日重庆——

全国各地士绅及教育界同胞均鉴:抗战已入后期,成败兴亡,胥视吾人能否发扬民族正气,以充实持久战斗的实力,而尤赖全国各县区乡镇物望所归之人士,锐然自任以天下之重。我国数千年来,以忠孝为立国之本,修身济世,视此为基,家谕户晓,深入人心,合之者则举世钦崇,违之者则骨肉不齿,此实我祖先贤哲苦心发扬,蔚为风气,特以锤炼民族,齐一意志,以为生存奋斗之责也。 总理阐论我民族道德,特标忠孝为首,况当今日与暴敌互争生死存亡之时期,更非人人能誓死效忠于国家,竭力尽孝于民族无以复兴我国家,而保我民族。语曰,风动草偃;又曰,有开必先。自来实行之功,有资众力,而倡导之责,实在地方英杰秀出人士;吾人今日如不及时奋发,躬行实践,以尽瘁乡里者,竭尽吾捍卫国家民族之责任,保守我祖先辛苦缔造之遗产遗业,势必至坐视我世世子孙,遭人宰割,受人奴僇,不忠不孝,不特无颜以对吾人之祖先,亦将为世界人类所鄙弃。主奴荣辱,争此须臾,此实吾全国同胞尤其各地贤达之士所应深切猛省者也。

倭寇侵略我国,肆其荼毒,亦已至矣。自东北四省以至华北东南各地,凡寇兵锋刃所至,莫不屠戮奸淫,焚劫货财,施行毒化,毁灭生产,迹其昭彰之祸心,不惟欲覆亡我国家,实欲消灭我种族。所幸抗战以来,赖我全国军民,深明忠孝之大义,誓与暴敌作殊死之周旋,或争先荷戈,捐糜血肉于前方;或输财助饷,毁家折产而不惜;更或竭尽劳力躬冒危艰,以从事于生产之增加,而弥补战争期中之损失与破坏;是用众志成城,不挠不屈,奋斗迄今,亘十九月。寇兵之侵入虽深,而其陷入泥淖,进退维谷之苦境亦愈甚。敌国今日国际形势日恶,国内罗掘将穷,举国皇皇,充满日暮途渺、终必覆败之恐怖;一切战局先后演变之情势,皆恰如吾人最初之预料,最后胜利之目标,已与吾人日趋接近。然就另一方面言,正唯敌人自知已濒于危殆,其必倾其馀力,以图一逞,又为必然之事理。凡我同胞,此时苟稍一松懈,则不特前功尽隳,而败亡之惨,即迫于眉睫。如能洞见危难,振奋有加,凭借我地广民众之天赋,以努力充实人力物力之补给,则克服敌人垂死之挣扎,完成国家民族复兴之大业,亦可跤足而待;此诚我全国上下,尤其地方贤达及时效命之秋,抑亦我国家千秋万世之运命所系也。关于充实人力物力,增强抗战力量之道,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固当加紧举办,迅速推进;本委员长尤望我全国各地富有知识才能,及夙负地方德望之士绅贤达,与教育界人士,各在乡邦尽力服务,躬为倡导,以补政令之不及,以促事功之速成。举其要端,有如下列:

第一、策应协助政府,推行兵役,以充实抗战急需之兵员。一方将敌寇惨暴事实,及抗战成败利害与兵役实施关系,尽量宣传,以激发民众抗敌意识,使其踊跃应征;一方对举行抽签,惩罚逃役,奖励投效,及安慰出征家属等事,尤应以地方之力,自动多方协助,务使民众乐于从戎,安心赴战;同时地方士绅自身之及龄子弟,更应不待中签与否,率先亲送应征入伍,或遣送投考各种军官学校,藉以倡树风声,民众自必相率景从,则前方斗士如云,胜利益有把握;而且征兵制度确立之后,募兵随废,建国安民,永资利赖,功在国家,更无既极,固不仅子弟从军,名垂史册,克尽忠孝之义已也。

第二、应积极开发地方经济,以充实长期抗战之资源。现代战争,完全为人力物力之总决赛;况现时我国因若干重要都市之被占,及对外交通海口之被阻,工商机构,受尽摧残,一切物品,艰于供给,而向来在外就业工商之民众,又多因战事关系,结束其资本事业以回归于乡里。基于此种事实,吾人正应乘此时机,矫正过去专力都市建设之错误,以有计画的有组织的开发内地经济之建设,一方维护抗战军需之供给,一方确立民生日用永久自给自足之基础。举凡开辟荒地,造林牧畜,以及加紧农村生产,增加原料产量,如何因地制宜,集资集力,分工合作,均望我各地贤达,悉心讲究,分头急进,政府必当尽力援助,特别维护;尤其对于各种小规模手工业,我国向极发达,取材最便,致用最广,收效最易,更应由地方士绅,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予以扶肋,或接济其资本,或扩充其生产,或改良其方法,或推广其销路,凡属有裨实用,利及民生,与足以补助战时需要之品,胥应各竭才能,资力以赴。本委员长尝谓抗战胜利之贯彻,必从做到无“废人”、“废物”、“废地”、“废时”四者以求之,而所以达到屏绝此四废之目的,又必从开发地方经济,增加农业生产及积极扶助手工业入手;深信以我国物产之富,人力之盛,果能组织精密,运用灵活,则就经济持久一端,即足以制敌人之死命。凡上二者,皆我抗战总动员要项中最简捷易行之事,亦即我抗战军事兵力之所由资给。

夫敌人自前年作战以来,其兵役之征发,已再三降格,今则不合规定体格之人,亦已强迫应征;其战时公债之发行,前后总数已达九十万万日元左右,而其临时种种诛求及节约献金等款,犹不与焉。彼我相衡,我国民之所负担与所尽义务,相差实甚。何况吾人为被侵略之国,今当呼吸存亡之间,政府所期望于我全国同胞之努力者,顾犹若是其平易,倘我负有领导民众责任之地方贤达,而不能躬为表率,或不能善尽其责任者,当非我秉有数千年忠孝道德陶镕者之所肯出也。抑有进者,今日数百万将士,正喋血杀敌于疆场;数千万沦陷区域之同胞,尤应本精神动员之义,淬励生活,共同甘苦,以示前方后方同仇敌忾之决心;举凡禁绝赌博,铲除烟毒,取缔淫靡,矫正游惰诸端,各地士绅及教育界人士,务宜以身作则,极力提倡,并协助政府切实推行,直接转移地方之风气,间接即加强抗战之实力。古今中外,未有风俗淫佚颓败,而可致国家于富强隆盛者;而世运风俗之转移,亦未有不赖少数蓄德抱道之君子,以为之倡导鼓荡以成者。本委员长忝承同胞付托之重,主持抗战全局之责,惟日孜孜,以赴抗战必胜、建国必成之鹄的,精神心志,无时不与我全国贤达相感通;诚以此艰钜使命之完成,决非一手一足之功所克致,必赖我全国贤达一心一德,各在地方努力,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后乃收众擎易举之功。深信我全国贤达,当必能各奋忠诚,尽其当尽之责,发其未发之力,以副拳拳属望之意也。至若地方利弊,民生疾苦,我各地贤达本其服务经验所得,但期衷于事实,尽可据实直陈,必当倾诚采纳,资为讨究。书不尽言,惟冀及时努力,以竟持久抗战克敌致胜之功,而达成吾人自救救国之任务。国家民族,实利赖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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