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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04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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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三十二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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巽下震上。恒:亨,无咎,利贞。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贞”。○正义曰:恒,久也。恒久之道,所贵变通。必须变通随时,方可长久。能久能通,乃“无咎”也。恒通无咎,然后利以行正,故曰“恒亨无咎利贞”也。○注“三事”。○正义曰:褚氏云:“三事,谓无咎、利贞、利有攸往。”庄氏云:“三事者,无咎一也,利二也,贞三也。”周氏云:“三事者,一亨也,二无咎也,三利贞也。”《注》不明数,故先儒各以意说。窃谓《注》云“恒而亨以济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济彼三事,无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云“恒字为道,亨乃无咎。恒通无咎,乃利正也”。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此解皆以利正相将为一事,分以为二,恐非《注》旨。验此《注》云“恒之为道,亨乃无咎”,此以“恒亨”济“无咎”也。又云:“恒通无咎,乃利正也。”此以“恒亨”济“利贞”也。下注“利有攸往”云:“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此以“恒亨”济“利有攸往”也。观文验《注》,褚氏为长。

利有攸往。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刚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正义曰:“恒久也”者,释训卦名也。恒之为名,以长久为义。“刚上而柔下”者,既训“恒”为久,因名此卦得其《恒》名,所以释可久之意。此就二体以释恒也。震刚而巽柔,震则刚尊在上,巽则柔卑在下,得其顺序,所以为恒也。○注“刚尊柔卑得其序也”。○正义曰:咸明感应,故柔上而刚下,取二气相交也。恒明长久,故刚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风相与,长阳长阴,能相成也。

[疏]“雷风相与”。○正义曰:此就二象释恒也。雷之与风,阴阳交感,二气相与,更互而相成,故得恒久也。○注“长阳长阴能相成也”。○正义曰:震为长男,故曰“长阳”。巽为长女,故曰“长阴”。《彖》曰:“雷风相与”,雷之与风,共相助成之义。故褚氏云“雷资风而益远,风假雷而增威”是也。今言“长阳长阴,能相成”者,因震为长男,巽为长女,遂以“长阳长阴”而名之,作文之体也。又此卦明夫妇可久之道,故以二长相成,如雷风之义也。

巽而动。动无违也。

[疏]正义曰:此就二卦之义,因释恒名。震动而巽顺,无有违逆,所以可恒也。

刚柔皆应,不孤媲也。

[疏]“刚柔皆应”。○正义曰:此就六爻释《恒》。此卦六爻刚柔皆相应和,无孤媲者,故可长久也。○注“不孤媲也”。○正义曰:媲,配也。

恒。皆可久之道。

[疏]正义曰:历就四义释恒名讫,故更举卦名以结之也。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为“恒”。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道德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

[疏]正义曰:此就名释卦之德,言所以得“亨无咎利贞”者,更无别义,正以得其恒久之道,故言“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义曰:将释“利有攸往”,先举天地以为证喻,言天地得其恒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得其常道,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

[疏]正义曰:举《经》以结成也。人用恒久之道,会于变通,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同于天地之不已,所以为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长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正义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广明恒义。上言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者,四时更代,寒暑相变,所以能久主成万物。“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者,圣人应变随时,得其长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万物从化而成也。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天地万物之情,见于“所恒”也。

[疏]正义曰:总结恒义也。

《象》曰:雷风,恒。长阳长阴,合而相与,可久之道也。

[疏]正义曰:雷风相与为“恒”,巳如彖释。

君子以立不易方。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义曰:君子立身得其恒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方犹道也。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处恒之初,最处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穷底,令物无馀缊,渐以至此,物犹不堪,而况始求深者乎?以此为恒,凶正害德,无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正义曰:浚,深也。最处卦底,故曰“深”也。深恒者,以深为恒是也。施之于仁义,即不厌深,施之于正,即求物之情过深,是凶正害德,无施而利,故曰“浚恒贞凶,无攸利”也。○注“此恒之初”至“害德无施而利也”。○正义曰:处卦之初,故言始也。最在于下,故言深也。所以致凶,谓在于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虽失其位,恒位于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义曰:失位故称“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义曰:“能久中”者,处恒故能久,位在于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处三阳之中,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体,体在乎恒,而分无所定,无恒者也。德行无恒,自相违错,不可致诘,故“或承之羞”也。施德于斯,物莫之纳,鄙贱甚矣,故曰“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正义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者,九三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虽处三阳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执心不定,德行无恒,故曰“不恒其德”。德既无恒,自相违错,则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处久如斯,正之所贱,故曰“贞吝”也。○注“处三阳之中”至“故曰贞吝也”。○正义曰:虽在三阳之中,非一体之中也。“不可致诘”者,诘,问也。违错处多,不足问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论语》云“于予与何诛”。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疏]正义曰:“无所容”者,谓不恒之人,所往之处,皆不纳之,故“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恒于非位,虽劳无获也。

[疏]正义曰:田者,田猎也,以譬有事也。“无禽”者,田猎不获,以喻有事无功也。“恒于非位”,故劳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义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田猎而无所获,是“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居得尊位,为恒之主,不能“制义”,而系应在二,用心专贞,从唱而已。妇人之吉,夫子之凶也。

[疏]正义曰:“恒其德贞”者,六五系应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贞”也。“妇人吉”者,用心专贞,从唱而巳,是妇人之吉也。“夫子凶”者,夫子须制断事宜,不可专贞从唱,故曰“夫子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疏]正义曰:“从一而终”者,谓用心贞一,从其贞一而自终也。“从妇凶”者,五与二相应,五居尊位,在震为夫,二处下体,在《巽》为妇。五系于二,故曰“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夫静为躁君,安为动主。故安者上之所处也,静者可久之道也。处卦之上,居动之极,以此为恒,无施而得也。

[疏]正义曰:“振恒凶”者,振,动也。凡处于上者,当守静以制动。今上六居恒之上,处动之极,以振为恒,所以“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者,居上而以振动为恒,无施而得,故曰“大无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