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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06中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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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六十一卦

中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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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下巽上。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于中,谓之中孚。鱼者,虫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后乃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于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后邦乃化也。柔在内而刚得中,各当其所也。刚得中,则直而正;柔在内,则静而顺;说而以巽,则乖争不作。如此,则物无巧竞,敦实之行著,而笃信发乎其中矣。

[疏]正义曰:诚信发于内,则邦国化于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鱼者,虫之隐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著,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乘木于川舟之虚,则终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难,若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于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犹专也。为信之始,而应在四,得乎专吉者也,志未能变,系心于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于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于他也。

九二: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处内而居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于外,任其真者也。立诚笃至,虽在暗昧,物亦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处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于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中心愿”者,诚信之人,愿与同类相应,得诚信而应之,是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而不见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进退无恒,惫可知也。

[疏]正义曰:六三与四,俱是阴爻,相与为类。然三居少阴之桑四居长阴之下,各自有应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故曰“得敌欲进”。碍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胜,故或罢而退败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于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于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于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于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于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