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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06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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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五十七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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巽下巽上。巽:小亨。全以巽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违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时,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义曰“巽者卑顺之名。《说卦》云:“巽,入也。”盖以巽是象风之卦,风行无所不入,故以“入”为训。若施之于人事,能自卑巽者,亦无所不容。然巽之为义,以卑顺为体,以容入为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为违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于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虽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则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巽悌以行,物无距也。

[疏]正义曰:巽悌以行,物无违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见大人。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义曰:但能用巽者,皆无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见大人”,明上下皆须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义曰:此卦以卑巽为名,以申命为义。故就二体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于下,下巽能奉于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以刚而能用巽,处乎中正,物所与也。

[疏]正义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者,虽上下皆巽,若命不可从,则物所不与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刚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顺乎刚。明无违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顺乎刚”。○正义曰:“柔皆顺乎刚”者,刚虽巽为中正,柔若不顺乎刚,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处卦下,柔皆顺刚,无有违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义也。○注“明无违”至“得小亨”。○正义曰:案《彖》并举“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以结之,则柔皆顺刚之意,不事释“小亨”二字,而《注》独言“明无违逆,故得小亨”者,褚氏云:“夫献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顺刚,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辞,孔子致'皆顺'之释。”案:王注上下卦之体,皆以巽言之,柔不违刚,正是巽义,故知“皆顺”之言,通释诸辞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疏]正义曰:“是以小亨”以下,释《经》结也。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义曰:“随风,巽”者,两风相随,故曰“随风”,风既相随,物无不顺,故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风之随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训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处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进退也。成命齐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贞”以整之。

[疏]正义曰:初六,处令之初,法未宣,著体于柔巽,不能自决,心怀进退,未能从令者也。成命齐邪,莫善威武,既未能从令,则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齐之,故曰“进退,利武人之贞”也。

《象》曰:“进退”,志疑也。巽顺之志,进退疑惧。

[疏]正义曰:“志疑”者,欲从之,则未明其令;欲不从,则惧罪及巳,志意怀疑,所以进退也。

“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疏]正义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从治,故曰:“利武人”。其犹《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处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卑甚失正,则入于咎过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于神祗,而不用之于威势,则乃至于纷若之吉,而亡其过矣。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疏]正义曰:“巽在床下”者,九二处巽下体,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者,史谓祝史,巫谓巫觋,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纷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则入于过咎。人有威势,易为行恭;神道无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于神祗,不行之于威势,则能致之于盛多之吉,而无咎过,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义曰:“得中”者,用卑巽于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纷若之吉也。

九三:频巽,吝。频,频蹙,不乐而穷,不得巳之谓也。以其刚正而为四所乘,志穷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义曰:“频巽,吝”者,频者,频蹙忧戚之容也,九三体刚居正,为四所乘,是志意穷屈,不得申遂也。既处巽时,只得受其屈辱也,频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频巽,吝”也。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疏]正义曰:“志穷”者,志意穷屈,所以为吝也。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乘刚,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虽以柔乘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获强暴,远不仁者也。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获三品”。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义曰:“悔亡,田获三品”者,六四有乘刚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虽以柔乘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猎,能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获三品”也。三品者,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厨也。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疏]正义曰:“有功”者,田猎有获,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以阳居阳,损于谦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化不以渐,卒以刚直用加于物,故初皆不说也。终于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终也。申命令谓之庚。夫以正齐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后,复申三日,然后诛而无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谓也。

[疏]正义曰:九五以阳居阳,违于谦巽,是悔也。然执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是由贞正获吉,故得悔亡而无不利,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无初有终”者,若卒用刚直,化不以渐,物皆不说,故曰“无初”也。终于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终”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谓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后,复申之三日,然后诛之,民服其罪,无怨而获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义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则不能以中正齐物,物之不齐,无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举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处巽之极,极巽过甚,故曰:“巽在床下”也。斧所以断者也,过巽失正,丧所以断,故曰“丧其资斧,贞凶”也。

[疏]正义曰:“巽在床下”者,上九处巽之极,巽之过甚,故曰“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者,斧能斩决,以喻威断也,巽过则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丧其所用之斧,故曰“丧其资斧”也。“贞凶”者,失其威断,是正之凶,故曰“贞凶”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疏]正义曰:“上穷”者,处上穷巽,故过在床下也。“正乎凶”者,正理须当威断,而丧之,是“正乎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