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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中府法曹张君墓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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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中府法曹张君墓碣铭
作者:韩愈 
本作品收录于《昌黎先生集
李肇《国史补》云:张圆佐韩弘。《旧史》:弘初秉节,事无小大委之,后乃奏贬。圆多怨言,及量移,诱至汴州,极欢而遣之。行次八角店,白日杀之。然此《志》言:“遇盗死途中”。亦未曾略及贬谪之意。则《国史补》未必可信也。葬以元和五年二月庚午。据《唐历》二月无庚午,若曰庚午,则正月晦也。

有女奴抱婴儿来,致其主夫人之语,曰:“妾,张圆之妻刘也。[1]妾夫常语妾云:吾常获私于夫子。且曰:‘夫子天下之名能文辞者,[2]凡所言必传世行后。’今妾不幸,夫逢盗死途中,[3]将以日月葬。妾重哀其生志不就,恐死遂沈泯,[4]敢以其稚子汴见先生,将赐之铭,[5]是其死不为辱,而名永长存。所以盖覆其遗胤子若孙,[6]且死万一能有知,将不悼其不幸于土中矣!”又曰:“妾夫在岭南时,尝疾病,泣语曰:‘吾志非不如古人,[7]吾才岂不如今人,而至于是,而死于是邪!若尔吾哀,必求夫子铭,是尔与吾不朽也。’”愈既哭吊辞,遂叙次其族世名字事始终而铭曰:[8]

君字直之。祖讙,父孝新,皆为官汴宋间。君尝读书,为文辞有气;有吏才,尝感激,欲自奋拔,树功名以见世。初,举进士,再不第,因去事宣武军节度使。得官至监察御史,坐事贬岭南;再迁至河中府法曹参军,摄虞乡令,有能名;进摄河东令,又有名,遂署河东从事。绛州阙刺史,摄绛州事,能闻朝廷。元和四年秋,有事适东方,既还,八月壬辰,死于汴城西双丘,年四十有七。明年二月日,葬河南偃师。[9]妻彭城人,世有衣冠,[10]祖好顺,泗州刺史;父泳,卒蕲州别驾。女四人,男一人,婴儿汴也。是为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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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下或有氏字。
  2. 或无夫子字,非是。
  3. 逢或作遇。
  4. 或作名。
  5. 汴下或有儿字,或无将字。
  6. 胤下或有若字。
  7. 或无人字。
  8. 吊下或有即字。今按:既辞而遂叙其事,盖一辞而许,所谓“礼辞”者也。
  9. 日或作庚午。考《唐历》二月无庚午。葬下或有于字。
  10. 或无有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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