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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中府法曹張君墓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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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中府法曹張君墓碣銘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李肇《國史補》云:張圓佐韓弘。《舊史》:弘初秉節,事無小大委之,後乃奏貶。圓多怨言,及量移,誘至汴州,極歡而遣之。行次八角店,白日殺之。然此《志》言:「遇盜死途中」。亦未曾略及貶謫之意。則《國史補》未必可信也。葬以元和五年二月庚午。據《唐曆》二月無庚午,若曰庚午,則正月晦也。

有女奴抱嬰兒來,致其主夫人之語,曰:「妾,張圓之妻劉也。[1]妾夫常語妾云:吾常獲私於夫子。且曰:『夫子天下之名能文辭者,[2]凡所言必傳世行後。』今妾不幸,夫逢盜死途中,[3]將以日月葬。妾重哀其生志不就,恐死遂沈泯,[4]敢以其稚子汴見先生,將賜之銘,[5]是其死不為辱,而名永長存。所以蓋覆其遺胤子若孫,[6]且死萬一能有知,將不悼其不幸於土中矣!」又曰:「妾夫在嶺南時,嘗疾病,泣語曰:『吾志非不如古人,[7]吾才豈不如今人,而至於是,而死於是邪!若爾吾哀,必求夫子銘,是爾與吾不朽也。』」愈既哭吊辭,遂敘次其族世名字事始終而銘曰:[8]

君字直之。祖讙,父孝新,皆為官汴宋間。君嘗讀書,為文辭有氣;有吏才,嘗感激,欲自奮拔,樹功名以見世。初,舉進士,再不第,因去事宣武軍節度使。得官至監察御史,坐事貶嶺南;再遷至河中府法曹參軍,攝虞鄉令,有能名;進攝河東令,又有名,遂署河東從事。絳州闕刺史,攝絳州事,能聞朝廷。元和四年秋,有事適東方,既還,八月壬辰,死於汴城西雙丘,年四十有七。明年二月日,葬河南偃師。[9]妻彭城人,世有衣冠,[10]祖好順,泗州刺史;父泳,卒蘄州別駕。女四人,男一人,嬰兒汴也。是為銘。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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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下或有氏字。
  2. 或無夫子字,非是。
  3. 逢或作遇。
  4. 或作名。
  5. 汴下或有兒字,或無將字。
  6. 胤下或有若字。
  7. 或無人字。
  8. 吊下或有即字。今按:既辭而遂敘其事,蓋一辭而許,所謂「禮辭」者也。
  9. 日或作庚午。考《唐曆》二月無庚午。葬下或有於字。
  10. 或無有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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