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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原小商小贩中的党员可否领取过去未领取的定息给河北省赤城县商业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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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原小商小贩中的党员
可否领取过去未领取的定息给河北省赤城县商业局的批复

商管联字〔1980〕第16号
1980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件

  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原小商小贩中党员可否领取过去没有领取的定息的请示收悉。经报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央统战部一局同意,国营商业、供销合作总社、原公私合营商业中入了党的原小商小贩,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以前没有领取的定息原则上应与非党原小商小贩同样对待,即本人现在提出申请要求领取的,可按规定补发,对此不应视为剥削收入;但对过去曾表示以这部分定息缴纳党费的和自愿放弃现在坚持不再领取的,不再补发。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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