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原小商小販中的黨員可否領取過去未領取的定息給河北省赤城縣商業局的批覆
外觀
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原小商小販中的黨員 可否領取過去未領取的定息給河北省赤城縣商業局的批覆 商管聯字〔1980〕第16號 1980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
文件 |
二月二十七日關於原小商小販中黨員可否領取過去沒有領取的定息的請示收悉。經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中央統戰部一局同意,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總社、原公私合營商業中入了黨的原小商小販,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以前沒有領取的定息原則上應與非黨原小商小販同樣對待,即本人現在提出申請要求領取的,可按規定補發,對此不應視為剝削收入;但對過去曾表示以這部分定息繳納黨費的和自願放棄現在堅持不再領取的,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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