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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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办法
(已废止)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蒙藏委员会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2月10日
:一、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十日蒙藏委员会会令发布
二、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六十二规一五○五号函核准暂停适用
三、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会参法字第0930000312号令废止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管理喇嘛寺庙条例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之。
第 二 条 职任喇嘛之设置与任用,除另有专案规定者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 三 条 凡依惯例设置之职任喇嘛缺额,照旧设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属监督机关查明裁撤之,其在本办法公布以前业已任用有人者,俟该喇嘛出缺后裁撤之,所属喇嘛,归并他庙管辖。
一、原任之机关业经取消或已改变为他种组织者。
二、所管寺庙之殿宇、僧舍、佛像、法器一留者。
三、所管寺庙已全部出卖或租赁私人管业者。
四、所管寺庙已被侵占、没收、或改作地用,原有喇嘛移住他庙者。
五、所管寺庙贵重部份,皆为焚毁、倾圮,仅存少数僧房及喇嘛徒众者。
六、所管寺庙经监督机关查明,认为应行裁并者。
第 四 条 凡职任喇嘛之名称及缺额,如为惯例所无者,非经蒙藏委员会核准不得任用。
第 五 条 职任喇嘛之升补,班次及公缺、专缺等限制,照惯例办理,非经蒙藏委员会核准,不得变更。
第 六 条 凡由西藏调来内地服务之堪布,以应补之达喇嘛缺,尽先补用。
第 七 条 北平各官庙札萨克喇嘛,多伦诺尔札萨克达喇嘛,五台山菩萨顶札萨克喇嘛,承德布拉寺堪布达喇嘛,沈阳实胜寺札萨克衔达喇嘛,伊犁掌教堪布,西安广仁寺达喇嘛等职任喇嘛,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查照应补之人,开具清单,呈请蒙藏委员会遴选派充之,并呈行政院备案。咨各该地方省市政府查照。
第 八 条 北平、承德、东陵、西陵,各官庙达喇嘛、副达喇嘛、苏拉喇嘛等职任喇嘛,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查明应补之人,呈请蒙藏委员会查核派充之,其得木奇,格斯贵等由本寺最高级职任喇嘛查明应补之人,报请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查明派充之,并呈报蒙藏委员会,其得木齐以次各职务,由各本寺就所属格隆、班弟中选择派充之,并呈报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备案。
第 九 条 四川懋功广法寺堪布,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之年,由该寺先期报请四川省政府咨行西藏地方长拣选相当之人,派往更换,并咨蒙藏委员会转呈行政院备案。
第 十 条 潘阳各寺达喇嘛,由该处札萨克衔达喇嘛查明应补之人,开具姓名、资历,报请蒙藏委员会查覆。
第 十一 条 多伦诺尔汇宗寺,善因寺达喇嘛,副达喇嘛,由该处札萨克达喇嘛拣选应补之人,报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查明,转呈蒙藏委员会派充之。
第 十二 条 五台山台麓寺达喇嘛、啰喉寺虚衔达喇嘛,由该处札萨克喇嘛查明应补之人,开单报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拟定正陪,转呈蒙藏委员会查覆派充之,其玉花池、寿 寺、金刚窟、涌泉寺、七佛寺、三泉寺、善财洞、普安寺等八寺虚衔达喇嘛,均由该处札萨克喇嘛遴选补放之,并开列姓名资历,报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转呈蒙藏委员会备案。
第 十三 条 沈阳、多伦、五台、长安、伊犁、懋功各官庙达喇嘛以次各职任喇嘛之任用,由各该地方最高职任喇嘛,比照北平承德各寺之例,分别补放之。
第 十四 条 驻平呼图克图所设商卓特巴、札萨克喇嘛、达喇嘛等职任喇嘛,由该呼图克图拣选补放之,并报由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转呈蒙藏委员会备案,如该商卓特巴、札萨克喇嘛、达喇嘛等出缺,在呼图克图圆寂时,由北平喇嘛寺庙整一埋委员拣选应补之人,会呈请蒙藏委员会补放之。
第 十五 条 归化城札萨克达喇嘛、副札萨克达喇嘛等职任喇嘛,由绥远省政府拣选应补人员,拟定正,咨请蒙藏委员会查覆派充之,并报蒙藏委员会、绥远省政府备案。其达喇嘛以次职任喇嘛,由各本寺呼图克图、呼毕勒罕等查明应补之,报请札萨克达喇嘛派充之。
第 十六 条 蒙古地方喇嘛寺庙之领袖喇嘛,如徒众过八五名,寺址距旗署五百里以外者。经由该旗呈请盟长,转报蒙藏委员会,咨行关系省政府或该管最高行政长官查覆相符,呈请行政院核准后,得由蒙藏委员会派为札萨克达喇嘛,颁给印信,并呈行政院备案。
第 十七 条 蒙古地方各喇嘛寺庙领袖喇嘛,如系呼图克图,其徒众过五百名,而庙宇距旗署在五百里以内者,圆寂后,由该管盟长于其徒众内择一人赏给札萨克职衔,其庙宇在五百里以外者,并给予印信,如系诺们汗,其徒众过五百名者,圆寂后,该管旗公署于其徒众内择一人赏给达喇嘛职衔,代行管理所属寺庙事务,俟呼图克图、诺们汗转世后,上项赏给职衔,即予撤销。
第 十八 条 青海甘肃地方喇嘛寺庙都纲,僧纲,僧正等职任喇嘛,由该管省县政府拣选年富力强才具明敏众心悦服者派充之,并咨报蒙藏委员会备案。
第 十九 条 喇嘛游牧部落职任喇嘛,及外蒙、西藏等喇嘛寺庙职任喇嘛之任用另定之。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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