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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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已廢止)
制定机关: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12月9日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29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2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555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管理機關)

  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委員會之監督。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機關。

第二條 (喇嘛轉世之限制)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三條 (喇嘛寺廟之各項職位)

  喇嘛寺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第四條 (喇嘛之獎勵)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五條 (喇嘛廟聲請登記)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六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之核給)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七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之擬訂)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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