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外观
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已廢止) 制定机关: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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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管理機關)
- 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委員會之監督。
-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機關。
第二條 (喇嘛轉世之限制)
-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三條 (喇嘛寺廟之各項職位)
- 喇嘛寺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第四條 (喇嘛之獎勵)
-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五條 (喇嘛廟聲請登記)
-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六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之核給)
-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七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之擬訂)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