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濮王犯赃请免死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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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濮王犯赃请免死议
作者:裴子馀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270

议曰: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故圣人但讯于群臣,仰采爰书,俯窥刑鼎:应议之科有八,议亲之意特深;犯死之条有二,犯赃之刑非重。广骨肉之礼,则德盛而教尊;崇锥刀之禁,则化衰而情漠。谨按国子司南之嗣,爵重阜陵,当胶东之荣位,齐列无闻,乐善有坠,昭害(疑)但以刑故宥过。议人不舍,武帝忍受于汉亲;抵罪可矜,高祖约法于秦暴。则知原情轻重,与事浅深,哀死者之衔冤,不以亲而废法;悯生灵之无识,不以法而人。盗为因官犯罪,专杀以盗之比,正盗而为轻,因杀而非重,进虽伤于贪秽,退非负于幽冤。岂惟乾坤感气,雨露所偏,然而睦彼亲亲,须明恻隐谨议。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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