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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检刑一诉字[2009]183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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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一诉字[2009]183号

2009年7月17日
谭作人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谭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5101021954051611X,汉族,中专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桃林村6栋6号。2009年3月28日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该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的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其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谭作人与他人在我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以来,王丹多次向其投发了纪念“六四”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六四”二十年。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挡获经过、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世体

代理检察员 王一洪

书记员 李真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谭作人现羁押于温江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文书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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