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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檢刑一訴字[2009]183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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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刑一訴字[2009]183號

2009年7月17日
譚作人案一審判決書

被告人譚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證編號為5101021954051611X,漢族,中專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區望江路29號桃林村6棟6號。2009年3月28日被依法執行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該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偵察終結,以被告人譚作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9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譚作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滿,多年來以各種方式從事所謂紀念「六四」的活動。2007年5月27日,譚作人炮製了一篇題為「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的文章,並將該文通過互聯網發布在境外「自由聖火」等網站,該文主要內容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進行歪曲描述和誹謗。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敵對分子王丹利用電子郵箱與其主動聯繫,並多次向其投發關於「六四」的宣傳資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譚作人與他人在我市天府廣場義務獻血點以獻血的方式紀念「六四」,期間還接受了境外敵對媒體「希望之聲」的電話採訪。2008年11月以來,王丹多次向其投發了紀念「六四」進行所謂二十周年活動的相關資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譚作人向王丹發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紀念活動建議》電子郵件,建議在今年「六四」期間實施所謂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以紀念「六四」二十年。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被告人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譚作人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辨認筆錄、擋獲經過、鑑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作人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被告人譚作人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世體

代理檢察員 王一洪

書記員 李真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譚作人現羈押於溫江看守所

2, 證據目錄、主要證據複印件,文書卷一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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