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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李天德反革命改无罪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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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芦山县李天德的反革命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79)法刑申字第11号

1979年2月10日
四川雅安李天德的收押结论撤销裁定书

申诉人李天德,化名李笑天,男,现年三十九岁,家庭出身富农,四川荣县人。一九五八年因反革命罪,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满就业期中,因写剧本《和平里的战争》,经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三日又因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投送“献国策”被逮捕。经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现押雅安劳动改造管教大队。

李天德不服石棉县、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现经本院审理查明:李天德身为反革命分子,剩夺了政治权利,私投剧本,违犯监规。但石棉县人民法院以《和平里的战争》剧本中塑造反面人物台词,认定为李天德“借写剧为名,大肆散布右派分子向党攻击的言论,诬蔑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反革命定罪,判刑是错误的。一九七五年八月前去北京,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报送材料“献策”,阐述对党的方针、政策的不同意见。但由于李对党的方针、政策有曲解,对林彪、“四人帮”破坏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不满,而错怪毛主席,是有政治错误的,但以反革命定罪判刑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特裁定如下:

1.撤销石棉县人民法院(67)法刑字第12号和芦山县人民法院法刑(75)字第67号判决;2.对李天德无罪释放,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

特此裁定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日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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