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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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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2〕76号
1992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2〕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威海机场辟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鲁政发〔1991〕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要与军事设施分开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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