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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威海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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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威海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2〕76號
1992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

威海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2〕7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威海機場闢為軍民合用機場的請示》(魯政發〔1991〕1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威海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航站要與軍事設施分開建設,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三、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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