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3号
1992年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

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3号
 

中国民航局:

  你局《关于废弃武汉南湖机场的请示》(民航局〔1991〕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武汉南湖民用机场

   二、南湖机场所有土地,在武汉天河机场建成后,移交武汉市人民政府,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弥补天河机场建设资金缺口。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单位办理。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