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報廢武漢南湖機場的批覆
外觀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報廢武漢南湖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3號 1992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
同意報廢武漢南湖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3號
你局《關於廢棄武漢南湖機場的請示》(民航局〔1991〕24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報廢武漢南湖民用機場。
二、南湖機場所有土地,在武漢天河機場建成後,移交武漢市人民政府,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使用,有償出讓所得資金用於彌補天河機場建設資金缺口。
三、具體事宜請商有關單位辦理。
國務院、中央軍委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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