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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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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62号
1987年10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九日《[[关于报送<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梧州市西南的长洲岛。

三、机场规模按满足安24类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

四、建设投资在设计任务书中审定,其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筹措四分之三,中国民航局在“八五”计划期间安排四分之一。

五、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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