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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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51号 1985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5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利用军用机场开辟长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线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朝阳川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的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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