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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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51號
1985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5〕51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利用軍用機場開闢長春—吉林—延吉民用航線的報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朝陽川機場。現批覆如下:

一、為便於機場的管理、利於戰備訓練和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用設施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設施,應根據空軍機場的規劃進行安排。

二、使用機型根據機場的設計能力確定,需要部隊提供的保障項目,由軍民雙方商定,並按起飛架次收費。

三、關於具體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具體事宜,請吉林省人民政府與空軍、民航局商定。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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