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109号 1993年7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商厦
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确认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为沪港合资商业零售企业的请示》(沪府
〔199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上海商业开发公司与香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实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所规定的政策,请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