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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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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3〕109號
1993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上海東方商廈

有限公司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3〕10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要求確認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為滬港合資商業零售企業的請示》(滬府

〔1993〕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原則同意上海商業開發公司與香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合資經營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實行《國務院關於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覆》(國函〔1992〕82號)所規定的政策,請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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