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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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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
国发〔1988〕82号
1988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

国发〔198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轿车进口的通知》(国发〔1987〕97号)明确规定,除已经国务院批准的轿车生产点以外,在全国范围内不再安排新的轿车生产点。但近来有的地方和部门仍擅自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制造技术和装配生产线,有的假借微型汽车、轻型汽车和旅行车的名义发展轿车,有的盲目发展某几种轿车零部件,有的以各种方式进口轿车零部件,拼装轿车。为了防止轿车工业一哄而起,盲目发展,造成大的损失,以促进我国轿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不得擅自安排轿车生产点;不得安排轿车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限额以下项目);不得同外商洽谈引进轿车整车设计制造技术和生产装配线;不得进口散件组装轿车;不得建立轿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投资建设的轿车项目,一律作为计划外项目清理、停建,检查清理的情况于明年一月底专题报告国家计委。

三、为了防止变相上轿车项目,吉普车、微型车、超微型汽车项目(不分限额上、限额下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积极配合一汽、二汽、上海等轿车生产基地,按照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的原则,重点发展零部件生产及相关工业,加速提高轿车生产的国产化水平,并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汽车零部件出口;也可以向三个轿车生产基地投资,在以后的轿车生产中,可以协商按投资比例分享利益和产品。

五、对国务院批准的三个轿车生产基地和天津、北京、广州三个生产点进口的汽车散件,实行差别税率,根据国产化率高税率低、国产化率低税率高的原则,制订进口散件的税收办法。在国家批准的建设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国产化计划进度进口散件组装轿车的,关税可适当调减;不按期实现国产化计划的要提高税率。实现的国产化率,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确认。具体调减关税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此外,合资企业向国内用户收取的外汇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国产化计划相一致,进口散件总量严格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六、严禁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关键总成和零部件在国内拼装轿车。今后进口维修备品配件,要与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进口汽车维修配件国产化工作结合起来,每年年底由中汽联编制下一年度进口汽车维修配件计划,经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审批进口,不再零星审批。如果发现仍然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关键总成和零部件在国内拼装轿车,除照章征税外,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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