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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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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
1982年3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国家侨汇收入连年增长,一九七九年全国侨汇收入已达六亿九千六百余万美元。但自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以来,侨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一九八一年收入四亿八千余万美元,比一九七九年减少百分之三十一。主要是占全国侨汇收入总额百分之九十的广东、福建两省的侨汇大幅度下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侨汇还将继续下降,进一步影响国家外汇收入。

  侨汇下降的原因比较复杂,除没有很好贯彻侨汇政策以外,当前侨汇物质供应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侨眷凭侨汇票买不到需要的商品,有些商品即使能够买到,也远不如带回外钞换成外汇券到友谊商店、广州外贸中心(商场)购买更为实惠。因此,以携入外钞代替侨汇的现象越来越多,携带、邮寄以及借捐献之名以物质代替侨汇的情况也较普遍。

  侨汇工作,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工作。做好侨汇工作,不仅能够争取更多的外汇,支援四化建设,而且有利于密切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同祖国的联系,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侨汇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保护和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切实体现“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那种单纯使用侨汇,不热心为侨胞服务,不关心改善侨汇待遇,甚至歧视侨汇的错误倾向,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汇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侨汇工作。当前,首先要改善对侨汇的物资供应。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商店和广州外贸中心(商场)、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以及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均应按各自的业务性质划分经营范围。从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外贸中心(商场)、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以及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不再经营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器、家俱等十种商品,归口由华侨商店经营。并于停止经销后一个月内,将库存商品移交给华侨商店。今后华侨和港澳同胞需要购买上述十种商品,应向银行兑换人民币,领取侨汇票到华侨商店购买。各驻华使领馆人员、外籍专家、外国留学生等需要上述商品,可用外汇券(或凭优待证)到当地华侨商店购买。华侨商店收到的外汇券应结售给中国银行,按规定计算外汇留成。

  二、上海自行车、缝纫机和名烟、名酒等市场紧缺商品,由中央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一九八二年计划供应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外贸中心和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单位的上海自行车二十万辆,转拨华侨商店。商业部在一九八二年已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的自行车计划中,专项列出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供应华侨商店,分省数字由商业部与各地另行协商安排。对上海缝纫机和名酒、名烟今年也要适当照顾。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外经济贸易部减少上海自行车的出口指标二十万辆,由商业部划归华侨商店安排。商业部对上海自行车三十万辆和上海缝纫机、名酒,按照各地需求情况并参照收汇实绩统一分配,专项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轻工业部对名烟也要专项安排。所需其他紧缺商品,当地组织有困难的,首先在省内调剂或从外省购入,也可商请中央有关部门调拨。

  三、华侨商店的商品销售价格,可掌握一定的机动幅度。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折扣销售。对侨眷需要的副食品,可以议价购进平价出售,或略高于平价销售,亏损部分由华侨商品自行弥补。

  四、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三十, 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 中国银行监督使用。谁提供紧缺物质,谁得外汇。上年度未使用的留成外汇,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侨汇物资供应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发出的,使用年限可延长二年。物质供应票的印制费用由各地商业部门开支。

  五、建筑华侨住宅,应纳入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建规划。所需地皮、建筑材料,要保证供应。建筑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四十,由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掌握,直接拨给负责侨汇建房的单位和供应建筑材料的物资部门。地方供应建筑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商请中央有关部门调拨。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成立华侨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筹建华侨住宅。对准备在城市购房的建筑侨汇,在房屋未购妥前,可以将汇入的建筑侨汇在中国银行开立备购房屋外币存款专户,中国银行按外币存款利润计付利息。

  各地不得与外商合作建造华侨住宅。如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为维护国家信誉,可以继续修建;尚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一律停止。

  六、对侨眷需要而国内无法提供或供货不足的商品(包括侨汇建筑材料),广东、福建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华侨公司(商店)可以直接对外组织进口,也可以委托外贸部门进口。其他省(区)华侨商店可以委托当地外贸部门进口,也可以委托上述二省三市华侨公司(商店)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进口许可证。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过去所发的这方面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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