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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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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
1982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國家僑匯收入連年增長,一九七九年全國僑匯收入已達六億九千六百餘萬美元。但自一九七九年下半年以來,僑匯出現了下降的趨勢,一九八一年收入四億八千餘萬美元,比一九七九年減少百分之三十一。主要是占全國僑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九十的廣東、福建兩省的僑匯大幅度下降。如不採取有效措施,僑匯還將繼續下降,進一步影響國家外匯收入。

  僑匯下降的原因比較複雜,除沒有很好貫徹僑匯政策以外,當前僑匯物質供應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僑眷憑僑匯票買不到需要的商品,有些商品即使能夠買到,也遠不如帶回外鈔換成外匯券到友誼商店、廣州外貿中心(商場)購買更為實惠。因此,以攜入外鈔代替僑匯的現象越來越多,攜帶、郵寄以及借捐獻之名以物質代替僑匯的情況也較普遍。

  僑匯工作,既是一項經濟工作,又是一項政治工作。做好僑匯工作,不僅能夠爭取更多的外匯,支援四化建設,而且有利於密切國外華僑和港澳同胞同祖國的聯繫,擴大愛國統一戰線。僑匯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僑務工作的根本方針,保護和發揚僑胞愛祖國愛故鄉的熱情,切實體現「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那種單純使用僑匯,不熱心為僑胞服務,不關心改善僑匯待遇,甚至歧視僑匯的錯誤傾向,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僑匯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僑匯工作。當前,首先要改善對僑匯的物資供應。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華僑商店和廣州外貿中心(商場)、各地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以及其他獲准收取外匯券的單位,均應按各自的業務性質劃分經營範圍。從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外貿中心(商場)、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以及其他獲准收取外匯券的單位,不再經營自行車、摩托車、縫紉機、電視機、收錄機、洗衣機、電冰箱、電風扇、計算器、家俱等十種商品,歸口由華僑商店經營。並於停止經銷後一個月內,將庫存商品移交給華僑商店。今後華僑和港澳同胞需要購買上述十種商品,應向銀行兌換人民幣,領取僑匯票到華僑商店購買。各駐華使領館人員、外籍專家、外國留學生等需要上述商品,可用外匯券(或憑優待證)到當地華僑商店購買。華僑商店收到的外匯券應結售給中國銀行,按規定計算外匯留成。

  二、上海自行車、縫紉機和名煙、名酒等市場緊缺商品,由中央有關部門專項下達。對外經濟貿易部將一九八二年計劃供應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外貿中心和其他獲准收取外匯券單位的上海自行車二十萬輛,轉撥華僑商店。商業部在一九八二年已分配給各省、市、自治區的自行車計劃中,專項列出上海自行車三十萬輛供應華僑商店,分省數字由商業部與各地另行協商安排。對上海縫紉機和名酒、名煙今年也要適當照顧。從一九八三年起,對外經濟貿易部減少上海自行車的出口指標二十萬輛,由商業部劃歸華僑商店安排。商業部對上海自行車三十萬輛和上海縫紉機、名酒,按照各地需求情況並參照收匯實績統一分配,專項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商業廳(局)。輕工業部對名煙也要專項安排。所需其他緊缺商品,當地組織有困難的,首先在省內調劑或從外省購入,也可商請中央有關部門調撥。

  三、華僑商店的商品銷售價格,可掌握一定的機動幅度。對市場上敞開供應的國內商品和利潤較高的進口商品,允許以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二十以內的折扣銷售。對僑眷需要的副食品,可以議價購進平價出售,或略高於平價銷售,虧損部分由華僑商品自行彌補。

  四、贍家僑匯留成比例仍為百分之三十, 由各地僑辦會同財辦掌握, 中國銀行監督使用。誰提供緊缺物質,誰得外匯。上年度未使用的留成外匯,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僑匯物資供應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出的,使用年限可延長二年。物質供應票的印製費用由各地商業部門開支。

  五、建築華僑住宅,應納入各省、市、自治區的城建規劃。所需地皮、建築材料,要保證供應。建築僑匯留成比例仍為百分之四十,由省、市、自治區僑務部門掌握,直接撥給負責僑匯建房的單位和供應建築材料的物資部門。地方供應建築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商請中央有關部門調撥。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可成立華僑住宅建設公司,統一籌建華僑住宅。對準備在城市購房的建築僑匯,在房屋未購妥前,可以將匯入的建築僑匯在中國銀行開立備購房屋外幣存款專戶,中國銀行按外幣存款利潤計付利息。

  各地不得與外商合作建造華僑住宅。如已簽訂合同或協議書的,為維護國家信譽,可以繼續修建;尚未簽訂合同或協議書的,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一律停止。

  六、對僑眷需要而國內無法提供或供貨不足的商品(包括僑匯建築材料),廣東、福建兩省和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華僑公司(商店)可以直接對外組織進口,也可以委託外貿部門進口。其他省(區)華僑商店可以委託當地外貿部門進口,也可以委託上述二省三市華僑公司(商店)進口,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進口許可證。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過去所發的這方面文件,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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